南昌曝光2起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违法典型案例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巩固安全生产培训机构专项整治成果,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南昌市应急管理局决定对2起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典型违法案件予以曝光。通过以案释法、以案为鉴,达到“查处一起、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目的,督促全市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切实增强守法意识,提升安全培训质量、筑牢安全生产防线。
案例一:红谷滩区某博职业培训学校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未按照培训大纲开展教学案
2025年3月21日,南昌市应急管理局联合红谷滩区应急管理局对南昌市红谷滩区某博职业培训学校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培训机构存在如下问题:2022年11月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培训班视频记录缺失,2024年度特种作业证低压电工初训9期和13期的培训质量评估记录和培训总结缺失,培训视频显示实际授课情况与课程安排表不符,考勤打卡记录部分缺失,现有视频反映出理论培训学时不足等。
该培训机构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的规定。红谷滩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和《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十三项的规定,依法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3100元(叁仟壹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江西省某建筑职业培训学校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未按照培训大纲开展教学案
2025年5月23日,南昌市应急管理局会同高新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江西省某建筑职业培训学校进行安全生产联合检查时,发现该学校存在如下问题:2025年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初训一期实操教师洪某某不满足实操资质要求;2025年低压电工作业初训一期实际操作培训学时不足;2025年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初训一期学员签到表签到日期与视频记录日期不一致;2025年低压电工作业初训一期学员签到人数与实际参训人数不一致等。
该培训机构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的规定,高新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十二项、第二十三项、第二十四项,《江西省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适用细则》(2022版)第十六项、第十七项、第十八项的规定,依法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5500元(伍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第五条 安全培训的机构应当具备从事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要的条件。从事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注册安全工程师等相关人员培训的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将教师、教学和实习实训设施等情况书面报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安全生产相关社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培训有关服务,对安全培训机构实行自律管理,促进安全培训工作水平的提升。
第六条 安全培训应当按照规定的安全培训大纲进行。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与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制定。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大纲由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制定。除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以外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组织制定。
第十五条 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安全培训工作制度和人员培训档案。安全培训相关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建档备查。
第三十四条 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
(二)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
(三)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
安全培训机构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培训机构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