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协商、口头约定是否有效?来看这起装修合同纠纷案

2025-07-29 10:24 阅读
大江新闻-江西日报原创

大江网/大江新闻客户端讯 江西日报全媒体记者朱雪军、通讯员王诗雪报道:随着移动互联网的普及,微信等即时通讯工具已成为商业交易的重要载体。然而,便捷的沟通方式也可能引发履约争议。近日,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微信协商、口头约定引发的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

2022年2月,被告王某通过微信联系原告某吊顶隔墙材料店,要求其安装吊顶和地板,双方通过微信对装饰工程具体事项进行了细致协商。2月27日,王某向该吊顶隔墙材料店微信转账定金4000元,工程顺利开工。完工后,双方于3月10日进行结算,确认工程总价为15427元。之后,王某在3月23日支付了2000元,但剩余的9427元工程款却一直未付。多次催讨无果后,原告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通过微信明确工程内容、价款及定金支付,已形成完整合同关系,双方口头达成的装饰装修合同合法有效。被告辩称其行为系代表某建设集团公司的职务行为,但未能提交劳动合同、公司授权委托书等有效证据,亦无法证明案涉工程属公司项目,应认定被告王某为合同当事人,承担付款责任,现原告已完成约定的工程,被告理应支付相应工程款。综上,法院判决被告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942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宣判后,双方均表示服判不上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合同订立形式】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五百七十七条 【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以案说法

在“指尖交易”盛行的时代,口头协议虽便捷,但交易方应通过聊天记录、转账备注等方式固定关键条款,避免争议时“空口无凭”,大额交易建议采用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避免

“口头约定”。无论交易形式如何创新,对于合同双方来说,一旦达成协议,就应当诚实守信地履行义务,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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