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主张谁举证,举证不能需承担不利后果
在民事诉讼当中,证据对于案件的审理至关重要。近日,新干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因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未能充分举证,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7日,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签订《合同书》,约定:乙公司帮助甲公司办理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及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事宜,合同总费用为46万元;合同期限自2023年5月份开始,乙公司在6个月内办理完成;第一期款项应于签订合同一日内支付238280元,剩余款项依照办理进度分三期陆续支付;如甲公司未按时、足额支付,服务期限相应顺延。如乙公司逾期二个月,则退还甲公司所有款项并支付付款总额40%的违约金。另外,合同还约定“在合同生效之后,因甲公司自身原因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乙公司有权不退回甲方支付款项。”合同签订当日,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了第一笔费用238280元。后甲公司称其于2023年4月中旬得知乙公司将解散,会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遂多次与乙公司协商返还238280元事宜未果。
2023年6月,甲公司另行委托其他案外公司帮其申报办理上述事宜。之后,甲公司陆续取得了相应资质。甲公司诉至法院,称乙公司未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已构成违约,要求乙公司退回其已支付的238280元并支付相应违约金。乙公司称已依约履行完全部合同义务,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更不存在合同无法实现的情形,提出反诉要求甲公司支付剩余合同费用221720元。
【法院审理】
新干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和乙公司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建立委托合同关系,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各方均应依约履行相应义务。甲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因乙公司自身原因将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故其诉请乙公司返还第一期费用238280元并支付违约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同时,乙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依约履行完全部合同义务,且甲公司提供了相应证据证实其通过委托其他公司完成了相应事项,故乙公司诉请甲公司向其支付剩余咨询服务费用221720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甲公司的诉讼请求与乙公司的反诉请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零八条 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官提醒】
在诉讼证明的过程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切忌“口说无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