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9+N”小场所消防安全监管长效机制!江西出台实施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9+N”小场所消防安全监管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
赣府厅发〔2025〕1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巩固深化全省“九小”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治理行动成效,进一步拓展监管覆盖面至“9+N”小场所(以下简称小场所),构建政府、部门、基层联动监管长效机制,有效预防和减少小场所火灾事故发生,经省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消防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党政领导、消安委牵头、公安派出所靠前、场所主体责任、行业监管责任、乡镇(街道)属地责任”原则,不断强化小场所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着力压实各级党委政府属地责任,落实落细行业领域管理部门管理责任,大力加强消防救援机构综合监管和业务监管责任,切实提高小场所火灾防控水平,推动长效治理,坚决杜绝重特大火灾事故,有效防范亡人火灾,全力确保全省火灾形势稳定。
二、具体举措
(一)强化消防安全源头管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小场所中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依法依规实施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坚持严格把关,杜绝先天隐患。消防救援机构对属于公众聚集场所的小场所,严格按照《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规则》等要求,办理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申请。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对审批事项中涉及消防安全的法定条件依法依规严格审批,凡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得核发相关许可证照或批准开办。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小场所,不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相关批准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二)有效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县级政府要结合辖区实际依法依规分类明确小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的具体部门(单位、机构)。消防救援机构将小场所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范围,开展消防监督抽查。行业领域管理部门依法指导、督促本行业、本系统相关单位加强消防安全工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结合业务工作对本行业领域小场所消防安全开展检查;县级行业领域管理部门对管理职责内的小场所每年至少组织1次消防安全检查。乡镇政府(街道办)组织应急消防管理站等相关机构人员,对辖区小场所每年至少开展1次消防监督检查;依托综治网格,组织发动村(社区)网格员常态化开展小场所消防安全巡查。公安派出所对纳入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范围的小场所,每年至少开展1次消防监督检查。各级消防安全议事协调机构建立消防专家人才库,各地、各部门积极探索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聘请专家辅助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三)分级分类抓好隐患整改。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村(社区)网格员应当及时督促报告,乡镇(街道)应急消防管理站、公安派出所应当依法责令整改;对难以整改的,报送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组织相关力量联合督促整改;对乡镇政府(街道办)难以整改的,报送县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消防、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共同督促整改。行业领域管理部门开展督导检查中发现的隐患问题,应当及时督促整改;依法应由有关部门查处的,移交消防、住房城乡建设、公安等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对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政府挂牌督办。对群众举报投诉的小场所消防安全隐患问题和违法行为,公安派出所、应急消防管理站以及消防、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依法及时处理。
(四)压实场所安全主体责任。小场所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安全用火用电用油用气,保持消防“生命通道”畅通,日常开展风险评估、隐患检查,并及时整改到位。要加快科技创新与应用,积极应用简易喷淋系统、独立式感烟探测火灾报警器、“一键报警”装置等物防技防措施,提升单位场所火灾预警处置能力,缩短火灾响应时间和延缓火势蔓延,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火灾亡人。
(五)强化消防知识技能培训。各地、各部门要持续加强小场所业主及从业人员消防安全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的培训,确保员工掌握“一懂三会”,即懂火灾危害、会报警、会灭火、会逃生等基本技能,提高员工“小火会用灭火器、大火会用消火栓”应急处置能力。各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可预约联系当地消防救援机构到场,分批组织小场所业主及从业人员,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实操实训工作。
(六)着力提升动态监管水平。省级消防安全议事协调机构牵头搭建信息化平台,加强与各地各行业平台系统的技术对接,实现数据共享,防止重复录入。乡镇政府(街道办)、公安派出所、各相关部门利用平台常态化研判调度。通过平台技术手段汇集各级各部门的小场所消防安全检查情况,对同一家小场所的检查频次进行管控,防止检查过多扰企扰民。
三、职责分工
(一)政府层面。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市、县两级政府应加强小场所消防安全工作,组织相关行业领域管理部门开展小场所消防安全联合检查,定期调度通报相关情况,及时研究解决涉及小场所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小场所依法挂牌督办,将区域性隐患整改纳入城市更新、乡村振兴等项目并督促实施。乡镇政府(街道办)应当加强小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细化网格员消防安全职责,常态化开展小场所消防安全排查整治,并按已赋予的消防行政处罚权限进行查处;推动应急管理站和消防所等场所“应消合一”,整合为应急消防管理站,统筹用好应急消防管理站、公安派出所、综合执法队、市场监管分局等基层力量,开展专项整治。各级消防安全议事协调机构要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加强小场所消防安全工作的统筹协调。
(二)部门层面。
1.行政审批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法依规履行小场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等职责。消防救援机构对属于公众聚集场所的小场所依法依规履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审批等职责。教育、公安、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体育、民宗、邮政管理、金融监管等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对小场所审批事项中涉及消防安全的法定条件依法依规严格审批,依法查处无证经营行为。
2.行业领域管理部门。各行业领域管理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将消防安全工作作为行业领域管理重要内容,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以及执行法规标准等方面加强行业领域消防安全工作;开展行业领域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督促指导小场所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加强消防安全管理,自查自改隐患问题,分类推动小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其中,教育部门主要负责小学校(幼儿园)、小培训机构。民政部门主要负责小民政服务机构。交通运输部门主要负责小汽修店(厂),道路货物运输站(场)、港口码头中的小仓储物流场所。农业农村部门依据三管三必须实施细则有关职责负责乡村民宿。商务部门主要负责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等方面加强商贸行业消防安全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小商店、小餐饮、小旅馆、小美容洗浴、小照相馆等场所以及商贸服务业和旧货、成品油等流通行业所属的小仓储物流场所的行业消防安全管理。文化和旅游部门主要负责小网吧、小歌舞娱乐场所、小文化娱乐经营场所、小网络表演直播场所、A级旅游景区小室内冰雪活动场所,负责牵头提升民宿安全基础和品质。卫生健康部门主要负责小医院(诊所)、小托儿所(托育机构)。应急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小仓储物流场所中的危险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仓库和工贸仓储业中的涉氨冷库,依职责负责小生产加工企业中有关工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监督检查相关行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体育部门主要负责小公共体育场馆、涉及体育项目审批的小室内冰雪活动场所,依职责负责小健身场所。民宗部门主要负责小宗教活动场所。邮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邮政快递企业、末端网点、快件分拨中心中的小仓储物流场所。金融监管部门主要负责小金融服务场所。
对尚未明确具体行业领域监管职责或属于新兴行业领域的小场所,由市、县两级政府按照“谁主管谁牵头、谁为主谁牵头、谁靠近谁牵头”的原则确定行业管理部门。
3.监督执法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将小场所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范围,根据火灾形势加大抽查力度,提升精准抽查水平。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场所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依法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对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根据需要提供业务培训指导和技术支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加强消防安全源头管控,依法查处建设工程消防违法行为。乡镇(街道)应急消防管理站对附件中所列小场所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按职责在赋权范围内依法依规查处小场所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公安部门督促公安派出所依法依规对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范围的小场所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在职责范围内查处小场所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四、保障措施
市、县两级政府要结合实际细化任务分工,明确责任边界,将小场所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当地综合考核的重要内容,督促各相关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认真履行职责。国家法律法规有新规定、新要求的,从其规定要求。要着力优化营商环境,既要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企,又要保证必要的检查有效开展。对工作不力、推诿扯皮、应管未管、失管漏管、只管合法不管非法、只管限上不管限下的,要及时进行通报、警示、约谈。对履行职责不到位应当予以责任追究的,要依法依规追责问责。
附件:“9+N”小场所界定标准
2025年7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9+N”小场所界定标准
“9+N”小场所主要包含下列小生产经营场所、小人员密集场所:
(一)小商店:设区市城区建筑面积在800平方米以下(不含本数,下同)、县(市)建筑面积在600平方米以下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超市、市场);
(二)小旅馆:设区市城区客房数50间以下、县(市)客房数30间以下的小宾馆(旅馆、饭店);
(三)小学校(幼儿园):学生住宿床位100张以下的学校及住宿床位50张以下的幼儿园;
(四)小医院(诊所):住院床位50张以下的医院(含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诊所);
(五)小网吧:南昌市城区营业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其他设区市、县(市)营业面积200平方米以下的网吧;
(六)小餐饮场所:设区市城区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下、县(市)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非娱乐性质的小餐饮、小酒吧、小咖啡厅、小茶馆等场所;
(七)小歌舞娱乐场所: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歌舞厅、夜总会、卡拉OK厅、电子游戏厅、游艺场所;
(八)小美容洗浴场所: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洗浴、美容美发等小美容洗浴场所;
(九)小生产加工企业:生产车间员工100人以下的服装、鞋帽、玩具、木制品、家具、塑料、食品加工和纺织、印染、印刷等密集型小生产加工作坊;
(十)小培训机构: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面向中小学生的校外培训机构、面向在校大学生的培训机构、面向中小学生的校外托管机构;
(十一)小民政服务机构:老人住宿床位50张以下的养老院(社区养老服务中心)、人员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下的儿童福利院等社会福利机构;
(十二)小托儿所(托育机构):托位数在50位以下的小托儿所(托育机构);
(十三)小健身场所: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下的健身场所;
(十四)小娱乐休闲场所: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下的保龄球馆、旱冰场、棋牌室等娱乐、休闲场所;
(十五)小室内冰雪活动场所: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下的室内冰雪活动场所;
(十六)小仓储物流场所(快递网点):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下的小仓库、物流站点、快递网点;
(十七)小文化娱乐经营场所: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下的私人影院、密室逃脱、剧本杀等文化娱乐经营场所;
(十八)民宿:经营用客房建筑物不超过4层,且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正式营业且符合民宿行业标准规定要求的小型住宿设施;
(十九)小汽修店(厂):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下的汽修店(厂);
(二十)小照相馆: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下的照相馆、摄影棚、婚纱影楼;
(二十一)小金融服务场所: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下的银行、证券、保险服务网点等;
(二十二)小网络表演直播场所: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下的网络表演直播场所;
(二十三)小公共体育场馆: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下的公共体育场馆;
(二十四)小宗教活动场所: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下的宗教活动场所;
(二十五)其他建筑面积小于500平方米的小生产经营场所、小人员密集场所等。
各地可结合实际细化明确相关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