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长将幼儿放绿豆框玩耍致商品下架,该不该赔偿?
7月13日,江苏扬州某超市,一名女子将穿着纸尿裤的幼儿放入散装绿豆售卖框中玩耍,导致整批绿豆被污染并紧急下架。
视频显示,幼儿坐在盛满绿豆的货柜中,抓握绿豆并多次将豆子送入口中,家长不仅未制止,反而在一旁嬉笑拍摄。这一过程持续约10分钟,其间,有顾客皱眉提醒,但家长未予理睬。
有网友表示幼儿的口水、皮屑及纸尿裤可能携带细菌(如大肠杆菌等),将直接污染食品。即使经过清洗,被污染的绿豆仍可能引发消化道疾病。而且,绿豆体积小,幼儿若误吸可能导致窒息。此外,货柜边缘较硬,幼儿在玩耍中存在磕碰风险,家长不应该将孩童放在食品货柜中玩耍。
那么,家长对幼儿有哪些监管职责?家长带未成年人进入超市等公共场所,应当履行哪些注意义务?绿豆下架造成的损失应该由谁来承担?若幼儿在玩耍中误吸绿豆导致窒息,或因货柜磕碰受伤,超市、家长的责任应该如何划分?
一起来看《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马丽红律师的专业解读!
1.从民法典角度看,家长对幼儿有哪些监管职责?将幼儿放入绿豆售卖框中的行为是否构成监护失职?家长带未成年人进入超市等公共场所,应当履行哪些注意义务?
马丽红: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家长作为监护人对幼儿负有人身保护、安全监管及行为约束的法定职责,需采取合理措施防范幼儿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维护公共利益。
将幼儿放入绿豆货柜的行为已构成监护失职:货柜存在窒息、磕碰风险,家长未制止反而拍摄,违反“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且无视顾客提醒,放任危险持续。另外,散装食品需符合食品安全法卫生要求,幼儿的口水、皮屑及纸尿裤污染食品,家长放任行为已违反民法典“不得损害他人财产”的规定。
家长带未成年人进入超市等公共场所,应履行实时看管、风险预判、行为规范义务:需密切关注幼儿动向,避免进入危险区域;约束幼儿不破坏公共设施或污染商品;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规定,对可能危害他人或公共利益的行为及时制止。
2.幼儿在散装绿豆货柜中玩耍,导致整批绿豆被污染并紧急下架,由此导致的经济损失,家长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需承担哪些民事赔偿责任?
马丽红:家长需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家长明知散装食品货柜的特殊性,仍放任幼儿进入玩耍,主观上存在明显过错,其行为与绿豆污染、下架的经济损失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符合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具体赔偿范围包括:被污染绿豆的直接财产损失(按进货价或市场价计算);超市因紧急下架产生的合理处理费用(如清运、销毁费用);若该批次绿豆已预售,还需赔偿预期可得利益损失。赔偿数额应根据实际损失凭证确定,家长不得以“幼儿无民事行为能力”为由免责。
3.假设幼儿在玩耍中误吸绿豆导致窒息,或因货柜磕碰受伤,超市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家长、超市应当如何划分责任承担比例?
马丽红:幼儿受伤时超市责任需结合安全保障义务履行情况认定。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超市作为公共场所管理人,需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如需确保货柜设计无致命隐患(如尖锐边缘)、散装食品区有防误食警示。若货柜高度易攀爬且无隔离措施,可能被认定未尽安全提示义务,承担次要责任。另外,在出现危险时,超市负有及时干预义务,否则可能被认定为存在管理疏忽。若超市已履行前述的基本义务,则无需承担责任;若未设置警示或防护措施,可能承担补充责任。
责任划分上,家长作为监护人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通常70%-90%):其主动将幼儿放入危险区域,是损害发生的直接原因。超市若存在管理疏漏(如未及时劝阻或发生危险时未及时救助),应承担次要责任(10%-30%);若已充分履行义务,则不承担责任。
4.部分网友认为“超市应设置物理隔离预防此类事件”,您认为应该如何减少此类公共空间内孩童的监护纠纷?
马丽红:减少此类纠纷需多方协同治理。从家长层面,应强化监护意识,明确公共场所监护责任,避免将幼儿置于危险环境。超市等经营者可采取技术与管理双重措施:对散装食品货柜设置低矮防护栏、张贴醒目警示;安排专人巡查,对危险行为及时劝阻。
社会层面需加强普法宣传,通过案例讲解强化“监护失职法律后果”认知;行业协会可制定公共场所婴幼儿监护指引,明确经营者与监护人的责任边界。此外,司法机关可通过典型案例裁判,明晰“合理监护义务”标准,引导公众树立“监护不仅是权利更是义务”的观念,从源头降低纠纷发生概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