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神药”竟是“三无”产品,商家被判“退一赔十”

2025-07-10 08:48 阅读
大江新闻-新法治报原创

近日

芦溪县人民法院

审结一起产品责任纠纷案件

认定商家销售的药品未标明

生产日期、有效期、生产批号等

属于劣药

判决商家“退一赔十”

 

“神药”是“三无”产品

芦溪一女子王某经朋友推销,得知李某处有治疗某种慢性疾病的“神药”。2024年4月,王某从朋友那要到了李某的微信,向李某求购该“神药”。

在微信上谈妥单价后,王某向李某购买了50瓶胶囊和10瓶药片,共计2万元。2024年5月,王某收到了李某寄来的药物。可拆开快递后,王某却发现这些药品无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家、药品批准文号等信息,属于典型的“三无”假药、劣药,不敢食用。随即王某在微信上找李某理论,却遭李某拉黑。

王某认为,李某知假卖假,遂起诉至芦溪县人民法院,要求判决李某返还2万元价款,并承担十倍惩罚性赔偿。庭审过程中,王某提供了患有某种慢性疾病的证据,以及尚存的45瓶胶囊和9瓶药片。

 

法院判决“退一赔十”

法院经审理认为,药品包装应当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并附有说明书。标签或者说明书应当注明药品的基本信息、生产者与责任人信息、批准与生产管理信息、使用指导、安全警示。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为禁止生产销售的劣药。

李某销售的两种药物由于没有生产日期、有效期、生产批号应认定为劣药。李某明知是劣药仍然销售,王某作为消费者因家庭和个人需要购买药物,除请求赔偿损失外,还有权请求生产者、经营者支付惩罚性赔偿金,遂依法判决支持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承办法官表示,“退一赔十”是针对食品、药品领域设立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具有惩罚、遏制和预防严重不法行为的功能。生产假药、劣药或明知是假药、劣药仍然销售、使用的;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请求赔偿损失外,还可请求支付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在食品安全领域,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除外。

法官提醒,惩罚性赔偿仅在“生活消费”范围内适用。对于重复购买疑似违规商品、大量购买远超生活所需的某种商品后起诉要求赔偿的行为,因不属于正常“生活消费”,法院对其要求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将不予支持。

文/钟鑫 刘华萍 记者王白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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