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公积金贷款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最低首付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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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各科室、直属中心、各办事处:
为持续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支持职工家庭改善居住条件,促进住房市场良性循环,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支持缴存人购买和租赁保障性住房的通知》(建金〔2024〕58号)、《关于印发2025年度全省住房城乡建设有关工作要点的通知》(赣建办文〔2025〕34号)和《关于进一步推进住宅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工作的通知》(赣建房〔2025〕2号)文件精神,经宜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现就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实施“以旧换新”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政策
通过“以旧换新”方式购买宜春市范围内新建商品住房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最高贷款限额上浮20%,即贷款最高额度为双缴存职工120万元、单缴存职工96万元,不可与其他贷款额度上浮政策叠加使用,其他规定仍按我市现行政策执行。
二、大力支持缴存人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购买宜春市范围内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缴存人,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最低首付款比例降为15%,其他规定仍按我市现行政策执行。
三、支持住宅老旧电梯更新改造提取住房公积金
符合我市住宅老旧电梯更新改造条件且实际支付更新改造分摊费用的产权人,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支付电梯更新改造费用。
(一)需提供申请材料(原件或电子证照)
1.提取人第二代身份证。
2.婚姻证明。
3.提取人本人社保卡或Ⅰ类银行储蓄卡(工、农、中、建、交、邮储银行任选一家)。
4.实施电梯更新改造住宅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
5.住宅老旧电梯更新改造验收(或竣工)备案表。
6.住宅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实际支付费用发票。
(二)申请时限:自住宅老旧电梯更新改造验收(或竣工)备案时间起12个月之内申请提取。
(三)相关事项
1.同一职工同一套住房限提取一次。
2.所有提取人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该户实际支付更新改造分摊费用。
3.提取人及配偶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其他未尽事项仍按我市住房公积金有关规定执行。
宜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