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丰法院:巡回审判失火案 ?以案释法护生态
7月23日上午,永丰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走进七都乡巡回审理了陈某失火罪一案。当地部分村干部、村民代表旁听了庭审。

3月26日13时许,被告人陈某吃完午饭拿了一把镰刀骑电动车准备去砍竹子,到了目的地,见一棵杉树倒在自家责任田田埂上,于是用打火机点燃杉树尾巴,因刮风火顺势扩大并迅速卷到了山上,造成官山林区和个人的山场林地火灾,火灾发生后,陈某立刻进行扑火。后经永丰县专业森林消防大队、官山林区扑火队和乡村扑火队全力扑救,于当日17时30分许扑灭。经鉴定,此次森林火灾过火林地面积为108.7亩。案发后,被告人陈某主动到永丰县公安局七都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野外禁止用火规定,在野外用打火机烧倒塌在自家责任田埂上的杉树尾巴,不慎引发森林火灾,致使森林资源遭受重大损失,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承办法官充分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本案依法进行当庭宣判,在充分考量全案情节及被告人认罪悔罪的态度的情况下,依法以失火罪,判处陈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庭审结束后,法官现场开展普法宣传,结合生态环境审判中的典型案例,向旁听群众宣传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安全用火注意事项,并发放了相关宣传资料。
此次失火案件巡回审理是永丰县人民法院将法庭搬到案件发生地,让当事人和群众在门口“零距离”接受法治教育,既依法打击了破坏森林资源的犯罪行为,又为群众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课,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