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黑导”“黑社”!新余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今年以来,新余市文旅系统以“规范市场秩序、提升旅游服务质量”为目标,聚焦“黑导”“黑社”等顽疾,打出组合拳,深入推进旅游行业导游乱象、强制消费等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向纵深发展。为进一步引导经营主体及从业人员依法经营、规范执业,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现将新余市第一批旅游行业导游乱象、强制消费等问题行政处罚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新余市查处黄某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案
2023年11月,新余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执法人员开展旅游包车检查时,发现导游黄某在从事导游活动。经查,导游黄某在未取得导游证的情况下,从事导游活动。
黄某的行为违反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2023年12月,新余市文化广电旅游局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给予黄某没收违法所得61.01元、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新余市查处渝水区益尔康养生馆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2024年4月,新余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执法人员在开展旅游包车检查时,带队人员称带会员顾客前往江西龙开河医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参观学习。经查,渝水区益尔康养生馆对外(非会员)宣传购买12盒标价1188元的羊奶粉产品,即可获赠旅游名额,并赠送198元2日1晚旅游费用,安排组织28名旅游者预前往景区景点开展旅游活动。
渝水区益尔康养生馆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2024年6月,新余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处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新余市查处导游涂某私自承揽业务案
2024年7月,新余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执法人员在开展旅游包车检查时,发现导游涂某为旅游者提供服务未接受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导游业务。
导游涂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条之规定,2024年8月,新余市文化广电旅游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给予涂某没收违法所得156元、罚款2000元、暂扣导游证7天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新余市查处刘某无证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2025年2月,“新余12345”政务热线举报线索,新余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执法人员对新余市某旅游汽运有限公司开展检查时,发现刘某承租旅游大巴一辆,组织游客赴新余市多个旅游景区(点)开展旅游活动。经查,刘某未办理旅行社资质,开展旅行社业务经营。
刘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2025年4月,新余市文化广电旅游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刘某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