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4万元货款不翼而飞,瑞金一业务员获刑!
2025-06-13 10:23
江西法院综合瑞金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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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被告人刘某某系瑞金某贸易商行的业务员。
为谋取非法利益,刘某某编造虚假商品促销活动或订货套餐返利,以打欠条或收条收款的方式骗取39家商户计84万余元货款,用于个人挥霍,案发后仅归还部分款项。
法院审理
瑞金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虚假商品促销活动或定货套餐返利的方式实施合同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综合案件的全部量刑情节和危害结果,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某相应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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