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价暴涨的Labubu带火“野生周边”,律师提醒:当心侵权
最近,一个丑萌丑萌的小玩偶火爆了互联网。产品卖断货的同时,也迅速催生出庞大的周边产业链。有人给娃娃做衣服,有人给娃娃做小鞋子,甚至还有商家“擦边”,企图生产一批相似的娃娃在市场上拥有“一席之地”。从法律上来说,这些周边是否侵权?6月12日,记者邀请了三名法律界人士针对该问题进行了讨论。

市民张先生购买的Labubu玩偶
四川善嘉律师事务所律师仲琦介绍,在他看来,所谓周边,在法律上主要对应着三个概念。首先是“演绎作品”,也被称之为改编;其次可以是指给玩偶提供装饰,比如做衣服、做假发,或者是其他配饰的行为。这类行为属于为其提供装饰性关联产品;另外还存在一种“周边“的情况,可能会有基于该玩偶作品进行二次创作,比如将其变成AI小动漫、或者用于短剧创作中。
如果未经授权,将Labubu做了比如牙齿、眼睛等造型上的改变,或者进行二次创作,或将面临侵犯著作权人的改编权。而装饰性关联产品本身是不存在侵权问题的,但在实践中需要注意的是,在对这些关联性产品进行展示时,如果以图片或文字的形式在网络上提及Labubu,可能会涉及侵犯著作权人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四川方策律师事务所郭刚律师就此认为,Labubu的权利主体是明确的,其版权归属泡泡玛特公司所有,该IP已在全球多国注册版权和商标,包括形象、名称、衍生品等,其受保护内容包括角色形象、名称“Labubu”及关联名称和衍生设计。
做周边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商标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即使未完全复制,只要公众能联想到原IP,仍可能被判定侵权,这已经有数个案例可供参考借鉴。
郭刚支招,爱好者想要规避侵权,最直接的路径是获取官方授权,直接联系泡泡玛特IP授权部,目前的授权模式有交保底授权费和参与分成比例两种;其次是原创设计转型,只要完全重构角色生物形态,形成独立著作权即可;再次就是只能非盈利使用,即仅个人手工制作用于自用欣赏或教学演示。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律师付建特别提到,在商品标题、宣传图中使用Labubu名称或logo,或使用近似商标,都有可能构成侵权。“Labubu的形象设计已被泡泡玛特申请外观专利保护。未经授权直接复制或高度模仿其造型生产玩偶,属于侵犯外观专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