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造良好法治环境护航数字场景健康发展

2025-06-09 04:54
江西日报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当前,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迅猛发展,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方兴未艾,大幅提升了人类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能力,同时也带来一系列难以预知的风险挑战。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数字技术更新迭代,数字要素深度融合,数字产业蓬勃发展,为数字场景创新应用带来了新机遇、新挑战。要完善数字经济治理体系,健全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完善体制机制,提高我国数字经济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数字场景作为数字技术构建的兼具虚拟性、全球性、物理性、人造性的“超链接世界”,良好的数字场景治理生态是促进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的重要保障,是构建和平安全、普惠繁荣网络空间的关键路径,因而法治护航不可或缺。新征程上,以高效治理推进数字场景行稳致远,必须坚持良法善治不动摇,以良好的法治环境护航数字场景健康发展。

  与传统场景应用相比,数字场景应用具有高技术性、高创新性、高虚拟性、高价值性等特殊属性,其与传统场景应用在数据产权归属、交易模式、收益分配、责任承担及权利保护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由此带来诸多新问题和新挑战。例如,数字场景建设标准和运行规则缺乏统一规范;头部数字平台利用场景建设进行数据垄断或不正当竞争时有发生;数字场景不当使用引发的产权界定、安全维护、知识产权保护等问题层出不穷。因此,必须发挥法治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提高数字场景治理的规范性水平,护航数字场景健康发展。具体而言,要完善契合数字场景发展的立法供给,严格规范数字场景运行市场竞争秩序,全面提升数字场景司法治理效能。

  坚持立法先行,完善契合数字场景发展的立法供给。健全的法律体系能够为数字场景开发应用提供稳定、可预测的法律环境,为数字场景参与主体提供明确的行为准则和预期,为数字场景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撑。要聚焦数字场景发展面临的堵点卡点难点,不断强化法律制度的供给,构建数据基础制度体系“四梁八柱”,做到数字场景发展有法可依。积极稳妥推进数字场景基础法律制度的制定。强化数字场景信息基础设施规划和标准体系、数字场景建设标准和运行规则的相关立法,建立涵盖数据资源的产权归属、交易流通、收益分配及安全保护等全要素全链条基础制度和标准规范,推动数字场景资源开发利用。着力完善数字场景发展的法律制度体系。加快对现行法律中涉数字场景应用的制度设计和原则性规定的立改废释,注重数字场景领域立法与知识产权、反垄断规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之间的衔接和协调,形成一套有机统一、相互补充的数字场景运行法律体系,如在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刑法中分别增设“数据垄断条款”“互联网和数据专条”及“信息犯罪专题”等。大力推进数字场景涉外领域立法。深化数字场景立法和治理的国际交流合作,积极参与数字场景开发利用过程中涉及技术、服务、内容提供、风险等领域的国际经贸规则谈判与制定;加快完善国内涉数字场景相关立法的衔接,对照数字场景建设国际行业标准和技术标准,构建数字场景跨境流通法律机制。

  坚持严格执法,构建公平公正数字场景市场竞争环境。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核心。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破除地方保护和行政性垄断,依法规范和引导资本健康发展。一方面,积极推进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力度,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建立公平竞争审查规则,科学配置、合理划分经营权限,明晰数字平台主体责任,加大对利用数字场景建设进行数据垄断或不正当竞争打击力度。建立专门反垄断分析方法,明确垄断行为类型化区分标准,厘清不同行为类型违法要件,细化证据收集、固定、认定规则,规范平台违法行为取证程序,建立闭环式责任追究机制。另一方面,始终坚持包容审慎执法原则,提高数字场景执法公正性。《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鼓励创新的原则,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要转变执法理念,围绕数字场景经营主体的生存发展、市场需求开展执法,不断优化执法方式方法,实行包容免罚措施,审慎实施强制措施,综合运用多种方式督促引导受处罚企业加强合规管理,对于非主观故意、未造成危害后果的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应先行告诫说理,督促自动改正,尽量不予行政处罚。要完善执法标准,分地区、分领域、分行业制定执法规则和标准,防止“一刀切”“擅自加码”。例如,在数字平台反垄断执法方面,注意经营者市场份额、相关市场界定等要素与传统法律制度的差别。

  坚持公正司法,全面提升数字场景司法治理效能。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执法司法公不公正、公正的执法司法有没有制度保障,决定着全面依法治国的成色。要以严格司法维护数字场景市场竞争秩序。发挥司法辅助数据确权、规范数据交易和保障数据安全的保障作用,高效处理不同数字场景主体之间数据权属纠纷,主动回应重大数字场景交易流转争议,筑牢数字资源利用和数据安全之间的司法屏障。要以积极司法护航数字场景创新成果。重新审视数字场景新概念、规则和原则,妥善审理数字场景知识产权纠纷,注重把握创新发展与规范治理之间平衡,既要加大对数据知识产权侵权等违法行为打击力度,也要注重保护数字场景经营主体创新活力;大力推动法治与智治深度融合,探索数字技术与司法审判融合发展的新路径,有序推进“数据中台+智慧大脑”为核心的智能审判模式,以智慧司法维护数字场景创新成果。要以审慎司法引导数字场景经营企业健康发展。贯彻包容审慎司法思维,强化公平公正裁判,充分平衡“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的冲突,审慎处理数字场景新领域、新业态经济纠纷,加快涉数字场景垄断、不正当竞争等指导案例发布频率,制定与之相应的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发挥司法示范、引领、规范作用,通过涉数字场景案件裁判以明确规则,推动数字平台自治和行业自律,通过涉数字场景案例释法以警示教育,督促数字场景参与主体规范自身行为。

  汪志刚 王小兵

  (作者分别系江西财经大学首席教授、“井冈学者”特聘教授、国家二级教授、博士生导师、校学术委员会副主任、法治江西智库第一届专家委员会专家,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博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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