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走路突然转身,被“追尾”致骨折,获赔7万元
驾驶员都知道
行车时要和前后左右的车辆
保持安全距离
对于行人来说
也有这个规则吗?
近日一则新闻引发热议
青岛女子刘某在人行道上行走
突然转身
撞上了身后的男子王某
刘某当场摔倒骨折
经法院调解
男子最终赔偿了7万元

图源:法治青岛
此事再次提醒大家
行人走路也要注意保持距离

行人也要注意“安全距离”
“这谁能想到?”
在青岛电视台《法治青岛》的普法节目中,青岛李沧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韩继升介绍,女子刘某和男子王某在人行道上一前一后同向而行,刘某在前面边走边接电话,突然转身往回走,与迎面而来的王某撞在了一起,刘某当场倒地,后经检查,刘某右股骨颈创伤性骨折,二人就赔偿金无法达成一致诉至法院,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委托鉴定机构对刘某的伤情进行了鉴定,结果为十级伤残。刘某请求法院判令王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88000多元。
刘某认为,自己是因王某碰撞而造成的骨折,王某应当赔偿。王某则认为,如果不是刘某突然掉头,两人不会撞上。
“交通法规里好像没有人要保持安全距离的说法。”“原来,走路也要保持安全距离。”“这谁能料到?这个男子算是倒霉。”对此,许多人表示不解,认为“保持安全距离”的规则不适用于行人。
5月8日上午,记者联系了李沧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希望就网友“行人也要保持安全距离”的疑问进一步普法,工作人员称“不方便提供庭长联系方式”。

行车规则是否适用于行人?
律师解读
据了解,安全距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上的说法,其第四十三条明确:“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但行人与行人相撞,并非交通事故。因此,安全距离是否应当适用于两行人之间值得商榷。
四川纵目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王英占认为,“未保持安全距离”这一说法,是该案引发社会公众高度关注的点。但是这个说法应当适用在前后车之间,行人与行人相撞并不适用。如果因“未保持安全距离”即可能承担赔偿责任,会让大家的日常行走充满了一种不确定的风险。另外,从一般常识来看,大家都是在人行道上同向而行,本没有躲避的义务,而刘某的突然转身并行走是导致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应当对自己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虽然案件最终是以调解的方式结案的,但可能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无法杜绝那些故意碰瓷的行为。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介绍,根据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此案中,刘某在无突发情况时突然转身,使后方行人躲避不及导致损害后果,刘某应承担主要责任。王某在行走过程中也应与其他路人保持适当距离,不过王某难以预见老人突然转身并摔倒致伤残的后果,虽有过错,但承担责任的比例可能会偏重。
此外,也有律师认为男子不应承担责任。
付建表示,此案以调解结案,调解遵循双方自愿平等原则化解矛盾。两人可能已就赔偿金额协商一致,男子认可了赔偿结果。对于行人保持安全距离的说法,虽然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法院可能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车辆安全距离的规定,认为行人在公共道路行走时,同样需要保持安全距离并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你平时走路
会注意和路人保持距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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